山西一公安局長受賄 一審被判10年
發(fā)布日期:2013-08-12 瀏覽次數(shù):7821 發(fā)布人:安徽省旅游集團
7月20日,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公安分局原局長、黨委書記謝強貪污受賄案,法庭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0000元,對其非法所得全部沒收、上繳國庫。據(jù)審查查明,被告人謝強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私利,權錢交易,收受賄賂共計182萬余元人民幣,港幣60萬元。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從2005年4月至2011年3月,在謝強先后擔任山西候馬(縣級市)公安局副局長、臨汾市公安局行政裝備處處長、臨汾市安澤縣公安局局長和臨汾公安局堯都區(qū)公安分局局長的6年時間里,利用職務便利,先后15次接收禮金,利用職權為請托人謀取不當利益。同時其在任職期間,為請托人進行工作調整、調動,承攬所管轄派出所建設工程,給予飯店、花圃不正當保護和提供便利等,收受賄賂共計1828000元人民幣,港幣600000元。
2012年1月17日,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期間謝強曾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審理結束后,法院表示將擇日作出一審判決。
2013年5月20日,經(jīng)過控、辯雙方指證、認證,一審法院確認,除謝強收受范大軍10萬元構成受賄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外,檢察機關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實,全部成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鑒于被告人謝強歸案后能主動交待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在量刑上予以考慮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相關法律條款和被告人謝強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判處被告人謝強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0000元的判決。
現(xiàn)年37歲的謝強系山西省運城市臨猗縣人,中國黨員、大學文化程度,捕前任臨汾市公安局堯都區(qū)公安分局局長、黨委書記(副縣級)等職。2011年7月,因涉嫌受賄,謝強被晉中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經(jīng)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被依法逮捕。經(jīng)晉中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由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交辦陽泉市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謝強即提出上訴。